电话:13379594031
安康英才网欢迎您! 手机端

微信公众号

微信小程序

关闭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职场资讯 > 劳动法苑

女员工50岁后被终止合同,公司赔了31万,只因忽略了这个问题!

来源:安康英才网 时间:2020-10-30 作者:安康英才网 浏览量:
1
固定劳动合同到期
公司终止还要赔偿31万?
很多公司在遇到经营困难需要精简人员时,会更优先考虑将临近退休年龄的员工列入备选。
按照法律规定,如果员工到退休年龄那么劳动合同自动终止,公司也勿需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相关法条: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条第(二)项的规定:

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,劳动合同终止;

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,劳动合同终止。
正常情况下,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干部、职工年满60周岁,女干部年满55周岁,女职工年满50周岁。
但就是这几个不同的年龄界定,却让有些HR小伙伴掉坑里了。

微信图片_20201030170831.jpg

广东某家节能公司的HR就遇上了一个大麻烦。
公司员工邓女士,1967年3月出生,于2007年入职公司,担任管理技术岗。
2019年3月,公司与邓女士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到期。
提前1个月,HR就提醒邓女士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纪,公司不再续约劳动合同,并且安排了其他员工和邓女士进行交接,双方在2019年4月30日在交接清单上签名。
本以为这只是一次简单的员工离职,谁曾想邓女士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将公司告上仲裁庭,要求公司赔偿。
公司不服仲裁结果,接连上诉到一审法院、中级法院,最后都以失败告终,赔偿了邓女士31万余元!
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

2
HR搞不清女职工和女干部
就是在给自己挖坑

原来邓女士和公司已经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按照法律规定,劳动者有权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
而在2019年2月份合同要到期前,邓女士已经给公司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公司以其到达退休年龄为由拒绝了。
但是,这里有3个细节:
1. 邓女士是否达到退休年龄、是否符合退休条件,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,而公司并不能提供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。
2. 公司虽然提出“邓女士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”,而1967年出生的邓女士,在2017年就年满50周岁。
但是当时公司仍在与邓女士继续按照劳动合同履行,因此该理由在法庭上并不能成立。
3. 在公司与邓女士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,“岗位”明确约定了邓女士的岗位性质为“管理技术岗”,所以邓女士的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为55周岁
相关法条:
《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75条:

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,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(技术)岗位或由原干部(技术)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,其退休年龄和条件,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。

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,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,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,其现岗位都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。

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,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。其退休年龄,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,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。
基于以上3点,最后中级法院判定公司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,共计319348.08元。


微信图片_20201030170905.jpg

3


劳动合同续订或终止
HR要注意这些问题

上面这个案例也在提醒我们其他HR小伙伴,在处理临近退休年龄或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时,多一分细心,比如:
临近退休的员工在公司职位到底是普通职员,还是干部?需不需要社保机构进行评审?
该名员工是不是已经连续签订2次以上,共计6年的劳动合同?该员工是否要求续签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?
这些信息都需要记录在员工管理的相关档案,以便及时查看。
而对一般到期员工不续订的,HR要注意以下问题及风险:
1. 该员工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
如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,或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且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,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
2. 该员工是否签有竞业限制协议
如果签订了,那么合同终止后是否需要覆行;如无需履行,需在合同到期前,告知员工。
3. 该员工是否还有未用完的年假
如果有年假,是提前安排员工休完,还是最后折算成工资发放?这些都是需要提前计划好的。
注意: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请病假,可能导致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届满。
4. “三期女员工”即使合同到期,也不能终止合同
劳动关系要自动续延到该名女员工哺乳期满,而且工资待遇需要按照约定好的劳动合同执行。
最后,有些HR小伙伴还是搞不太清楚,到底什么情况下,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,公司不续签要付经济补偿金?这里也给大家统一解答。

除了下面这两种情况,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的,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:
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;

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。

相关法条: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条(第一项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终止:

(1) 劳动合同期满的;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笫四十六条(第五项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:
(五)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;……

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
微信公众号
扫码进入小程序

Copyright ©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安康市德隆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陕ICP备19010532号

地址: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281号 EMAIL:3336056473@qq.com

Powered by PHPYun.

用微信扫一扫